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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简称高教学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分会,英文译名:Society for International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the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缩写:SIHRDIHL)。
  •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高教研究引进国外智力(简称"引智")和国际学术交流工作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高教学会所属分支机构,接受中国高教学会、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全国高等学校,开展引智工作以及国际学术交流理论和政策的研究,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提高工作水平,为高等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 第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大学。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 一、 学习、研究、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引智工作和国际学术交流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规;
  • 二、 组织全国性和地区性高校的工作交流和研讨活动;
  • 三、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干部培训工作,举办培训班和讲座;
  • 四、 沟通信息,促进引智资源共享;
  • 五、 为决策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意见,承担有关部门交给的调研和课题研究;
  • 六、 编辑出版会刊、论文集和相关资料;
  • 七、 开展与国外、境外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
  • 八、 完成中国高教学会、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委办的其他任务。
  •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为实现本会宗旨作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以及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 第八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和交流活动;
  • 三、 优先利用本会的出版物和信息资料;
  • 四、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 遵守会章、交纳会费,承担本会所委办的工作;
  • 六、 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研究成果和信息。
  • 第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秘书处办理注销会员资格登记。
  •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 一、 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
  • 二、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影响、危害本会声誉的。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会议。其职权为:
  •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 决定本会的变更、终止事宜;
  • 五、 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单位通过民主协商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权为:
  •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
  •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 四、 审议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的职能。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 一、 审议和接纳会员;
  • 二、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根据秘书长推荐确定副秘书长;
  • 四、 聘请本会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特邀理事;
  • 五、 决定召集全员代表大会;
  • 六、 审议经费收支情况。
  •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 第五章 经费
  •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 第十六条 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组织学术活动、各类会务、编辑出版物和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
  • 第十八条 本会如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报请中国高教学会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生效。
  • 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按国家规定用于高校的引智工作。
  •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2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备案。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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