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
主要内容: 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要求,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要求,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机关,即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简称省级办理机关),以及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外国专家局(简称市级办理机关,与省级办理机关合称为办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办理工作。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办理对象,即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 天(含)的外国专家。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程序,主要包括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办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审查结果;审查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
《通知》指出,要建立备案制度。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办理机关实行备案管理;对省级办理机关提出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备案信息并通报外交部;省级办理机关负责就本单位及所属设区市的外国专家局的备案信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备案申请。
《通知》强调,要完善监督与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实行定期抽查和督查制度,各省级办理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市级办理机关进行自查和监督管理。
《通知》指出,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全国统一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办理电子平台,各办理机关和聘请单位使用该平台开展《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申请、审批、办理等工作。
《通知》的印发,对于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外国专家服务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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